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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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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与内容。这三个要素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必备要素,缺一不可。而知识产权客体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知识产权客体的阐明与界定,对于我们准确而全面的理解与把握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学术界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认识众说纷纭:传统民法理论的“智力成果说”,以吴汉东、闵锋、张和生等为代表的“知识产品说”,以郑成思、张玉敏、张勤等为代表的“信息说”,以刘春田为代表的“行为说”,以及新萌生的“多重构造体系说”等。每个学说都有其学术价值,但也存在不足。本文旨在通过对知识产权各个理论学说的详尽分析,并通过实际案例的说明,意在提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构建以及其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本文试图从辩证的角度分析各个学说的价值与不足,经过辩证分析,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客体具有两层顺位,第一顺位的固有客体为知识财产和人身利益,第二顺位的派生客体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时(如当知识产权处于市场流通的交易状态时或者当知识产权被侵犯时)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给付行为或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行为。进一步阐述将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写入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实现知识财产的财产价值,这种经济利益最大化可以变成一种对创作的激励,知识财产的积累导致社会财富的积累,而社会财富的积累正是实现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构建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并在法律中予以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这也是激励制度能够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第一部分阐述的是知识产权客体概念的界定。知识产权客体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知识产权客体制约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随着客体的不断更新与变化,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步与完善,对知识产权客体的界定十分必要。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包含经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能够满足知识产权主体的精神利益和物质需要的非物质财富。
  第二部分阐述的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代表性学说的综述与评析,从哲学角度和历史学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学说在学界未能统一的原因。详细论述与剖析了传统民法理论的“智力成果说”,以吴汉东、闵锋、张和生等为代表的“知识产品说”,以郑成思、张玉敏、张勤等为代表的“信息说”,以刘春田为代表的“行为说”,以及新萌生的“多重构造体系说”。
  第三部分阐述的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基础理论与结构体系。本文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分为固有客体与派生客体两个顺位,第一顺位的客体为固有客体,包括知识财产和人身利益,固有客体为静态层面的客体;第二顺位的客体为派生客体,是停止侵害、给付、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行为,派生客体为动态层面的客体。
  第四部分阐述的是知识产权客体更为有效的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方面要在保护知识财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兼顾人身利益,另一方面要在保护固有客体安全性的基础上保护派生客体的救济可行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知识财产的财产价值,也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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