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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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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实务困境

1.1 问题的提出

1.2 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2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演进

2.1行政法律关系

2.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2.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理论现状及困境

3 揭开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面纱

3.1对传统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理论的商榷

3.2从行政法本质解释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3.3对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重新厘定

4行政行为界定为法律关系客体对实务操作的意义

4.1理论上有利于扩大受案范围

4.2有利于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范畴

4.3有利于行政诉讼类型化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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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理论,一直未引起行政法学者足够重视。一部分原因是,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我国法理学者简单翻版民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全盘照搬西方法律知识;另一部分原因是,在行政法部门法中,行政法律学者往往忽略该理论,未将其与行政法部门法很好结合,致使行政法律关系理论被束之高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既能有效助于区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又可为复杂案件找到突破口;因此,重新梳理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理论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藉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首先,通过真实案例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实务困境,引出行政法关系客体的研究课题。
  其次,本文梳理了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理论的来源。众所周知,法律关系均起源于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构成要素。然而,我国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了教条主义错误,致使行政法部门法法律制度的发展走在法律理论之前。
  再次,本文假设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行为,并从行政法本质、具体行政行为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论证。
  最后,分析了行政法律关系界定为行政行为后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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