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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界限和罪刑均衡问题研究——兼论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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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一般理论

第一节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第二节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节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四节区分故意伤害罪的此罪与彼罪

第二章两种特殊情形故意伤害的认定

第一节胎儿损伤的刑事责任问题

第二节异体或假体置(植)入后损伤的刑事责任问题

第三章故意伤害罪的罪刑均衡问题

第一节罪刑均衡原则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故意伤害罪量刑均衡问题的提出

第三节我国现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制度之特点

第四节现行的三个鉴定标准存在不足和缺陷

第五节制定科学性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修订故意伤害罪刑法条款的设想

第六节量刑均衡的意义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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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与1979年刑法比较规定更为明确,体现了对公民健康权法益的密切关注和保护,然而由于伤害个案的复杂性、多样性,在具体实践中故意伤害又呈现多发的趋势,而相关的研究却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对一些新型的伤害缺乏必要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故意伤害罪的立法本意、犯罪形态构成、刑事责任及对公民身体健康权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刑法条文和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为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不均衡,轻重伤的分级不完善,异体/假体植入后损伤及胎儿损伤的刑事保护存在不足。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胎儿被非法损伤的刑事保护,在刑法中增设故意损伤胎儿罪,同时应加强刑法对异体/假体植入后损伤的保护。最后,笔者从立法角度和法医学技术层面对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完善进行了探讨,从而使意伤害罪的量刑更加科学,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更好的体现我国刑法对公民法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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