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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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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部分原产地名称概述

一、原产地名称的起源、概念

(一)原产地名称的起源

(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二、原产地名称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一)原产地名称与货源标志的关系

(二)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

第二部分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一、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对象

(一)对原属国的要求

(二)对注册的强制性要求

二、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

(一)注册申请的提出

(二)国际局对申请的处理

(三)保护其他国家的权利

三、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制度

(一)原产地名称保护内容

(二)原产地名称与在先权利

(三)原产地名称与通用名称

第三部分里斯本协定与TRIPs协定的比较分析

一、保护对象的比较分析

(一)保护对象的范围不同

(二)对保护对象的要求不同

二、保护内容的比较分析

(一)保护内容的不同

(二)与在先权利的关系不同

(三)在转化为通用名称的问题上的比较

第四部分我国应该加入里斯本协定,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

一、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及其缺陷分析

(一)商标法框架内的保护

(二)专门法框架内的保护

(三)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应该加入里斯本协定

(一)我国具体国情分析

(二)加入里斯本协定符合我国的经济利益

三、参照里斯本协定,构建我国高水平的原产地名称保护体系

(一)正确认识原产地名称的法律属性和适当保护模式

(二)区分原产地名称和一般地理标志分别加以保护

(三)参照里斯本协定,完善相应立法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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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产地名称标志着产品具有特定的质量和特征,该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的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做出了严格的定义,也为原产地名称建立了周密的保护体系。充分地体现在其严格的对保护对象的要求,规范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宽泛的保护范围,优先于在先权利的效力以及严格的禁止转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上。我国具有许多符合原产地名称特征的名优特产,但是由于我国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认识和研究不足,目前采取的商标法和专门法双轨制保护模式,不利于对我国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寻求加入里斯本协定,参照里斯本协定的规定,修改相应的国内立法,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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