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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 言
一相关概念的厘清
(一)侵权与犯罪概念的界定
(二)民事侵权与刑事侵权概念的界定
(三)民事共同侵权与刑事共同侵权概念的界定
二民事共同侵权与刑事共同侵权之立法目的
(一)民事侵权与刑事侵权的责任性质不同
(二)民事侵权与刑事侵权的归责基础不同
(三)民事侵权与刑事侵权的责任形式不同
三民事共同侵权与刑事共同侵权之本质
(一)民事共同侵权之“共同性”
1、主观说(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和共同认识说)
2、客观说(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和结果共同说)
3、折中说
(二)刑事共同侵权之“共同性”
1、犯罪共同说
2、行为共同说
3、我国学者主要立场:主客观统一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
(三)本文观点:关联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1、从二者分别在侵权法与刑法中设立之目的来考量
2、从国内外相关立法、判例及学说来考量
四民事共同侵权与刑事共同侵权之构成
(一)客体
(二)客观方面
1、行为
2、损害结果
3、因果关系
(二)主体
1、责任年龄
2、身份
3、形式
(三)主观方面
五民事共同侵权与刑事共同侵权之责任承担
(一)从连带责任在刑民法中规定的内涵来看
(二)从二者中加害人责任承担的标准来看
(三)从二者中责任承担的主体来看
(四)从二者的责任形式、强制程度及财产归宿来看
(五)从二者追究责任的方式及免责事由来看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