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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务研究——以南通港闸法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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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性

1.时间范围的特殊性

2.债务范围的特殊性

3.清偿责任的特殊性

4.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的特殊性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身份之债与财产之债辨析

2.夫妻共同债务兼具身份之债和财产之债双重属性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务的考量

(一)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务的现时考察

(二)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务中的困惑

1.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困惑

2.清偿责任的困惑

3.审理程序的困惑

4.日常家事代理等同于表见代理的困惑

三、现行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

(一)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缺乏科学的界定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缺失

(三)夫妻共同债务证明标准不清

(四)债权人参加诉讼的身份不明

(五)法律规定的不明晰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完善与时下审判实务的对策

(一)立法完善

1.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2.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严格限制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或者交易不动产的行为

4.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

5.建立分居债务制度

6.实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分别审理制

7.设立家庭破产制度

(二)时下审判实务的对策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问题

2.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处理问题

3.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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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审判问题进行了研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着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一普遍存在而又难以处理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分割,还涉及到对第三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通过增加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以及列举夫妻个人财产等规定弥补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等不足,但新修订的《婚姻法》偏重对夫妻财产权利的静态确认和保护,缺少对夫妻履行债务义务的动态调整。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对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科学的界定,且规定的清偿责任也与债权基本理论相冲突,对第三人如何参与诉讼亦未作出规定,名义上是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但客观上却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诉权,违背了“不告不理”的传统民事诉讼原则。同时,因为缺少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时往往既侵犯了第三人的诉权,又不时地侵害了夫妻其中一方的权益。因此,有必要考察域外的立法经验,借鉴成功的制度,结合本国实际,完善和补充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切实保护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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