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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解释的现状与存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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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检察解释的涵义与现状

(一)检察机关司法解释之涵义

(二)检察解释之涵义

(三)检察解释与检察机关司法解释之区别

(四)检察解释的现状

二、检察解释现状分析

(一)检察解释有侵犯立法权之嫌

(二)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冲突严重

(三)检察解释屈从于审判解释居于弱势地位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检察解释的重创

三、检察解释存废思考

(一)不可以一味主张废除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权

(二)应当进一步规范检察解释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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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决议》颁布后,司法解释在我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些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严格、统一执行法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其在法理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笔者对2000年至2011年间颁布的检察解释的现状、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对检察解释的冲击进行分析,提出不可以一味地废除检察解释,应当对其进一步规范,规范的重点是要严格界定检察解释的范围,处理好其与立法解释、审判解释的关系,使其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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