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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官体制改革的过渡性措施—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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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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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国外部分国家检察官制度的概述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

二、法国的检察官制度

三、日本的检察官制度

四、对我国检察官检体制的借鉴

第二章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性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

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殊性

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缺陷

四、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

第三章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状况

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概述

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状况

三、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成效

四、主诉检察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四章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完善

一、模式选择

二、建立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配套机制

三、立法保障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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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各国的检察官制度因其诉讼模式的不同而存在许多的差别.但是国外许多检察官制度都规定:检察官是检察权的行使主体,在一定的范围内,检察官对检察事项拥有独立处置权.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世界特有的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长期以来被赋予太多的行政性使命使其难以做到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实现严格执法,检察官缺乏独立性.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庭审模式的改变,中国检察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与缺陷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检察改革势在必行.由此,为改变长期以来行政权与检察权不分的局面,保证检察官的独立性,将检察权的行使由集体转向个人的过渡性措施——主诉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该项制度是从基层检察机关的探索开始的,后得到了高检院的认可并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强化了检察官的权力与责任,促进了检察官的精英化,是一种新的办案机制和用人机制的结合体.经过几年的实践,主诉检察官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因无先例可循,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因而,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总结与完善,以保障该制度的良性运作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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