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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和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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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原则和无因性原则

(一)区别论的缘起

(二)独立性原则

(三)无因性原则

1、无因性原则的内涵

2、无因性概念的反思

三、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批判

(一)无因性理论之优势

(二)无因性理论的批判

1、对维护交易安全理论的反驳

2、对“关于代理人免于负无权代理之责”的反驳

3、对“代理权之消灭,依其所由授予之法律关系定之”的思考

四、授权行为的有因性构造

(一)无因性理论与表见代理之比较

(二)现行有因性理论下的制度选择

1、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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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与无因性问题是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是指代理权授予与基础关系并不相同,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基础关系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行为。二者之间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其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均不相同。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理论是指基础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
  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理论,其最重要的理论支撑是能够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但是该理论人为地割裂了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依存关系,从而导致了适用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代理权授予的有因论则不同,其天然与无权代理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相契合,有因论不仅使交易安全得以维护,而且能够兼顾交易公平。两者比较,代理权授予的有因论更为可取。
  本文通过系统地对比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和有因性理论,阐述有因论的优势。第一部分论述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的起源;第二部分对无因性理论所提出的理论优势进行批判;第三部分则是在上述批判的基础上,论证在代理权授予行为有因论的前提下辅以无权代理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较之代理权授予学位的无因性理论是更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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