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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及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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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问题

(一)大陆法系的代理理论——区分论

1.罗马法无从发展出现代代理理论

2.代理与委任的区分源自商业实践需要

3.区分论的最终形成

4.代理权授予独立性的表现及其法律性质

(二)英美法的代理理论——等同论

1.英美代理理论主要是源于商业的需要

2.英美代理理论以等同论为基础

3.代理权限与基础关系的区分

(三)代理权授予具有不可否认的独立性

三、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

1.法律行为有因、无因的划分标准

2.特殊法律行为的无因化

(二)代理权授予无因性理论之澄清

1.德国关于代理权授予无因性理论发展

2.我国对于代理权授予无因性的理解

(三)代理权授予应具有无因性

四、两大法系代理理论的融合与趋同

(一)代理理论融合与趋同的必要性

(二)国际代理法统一的实践

(三)代理制度统一的前景

五、我国代理制度之检讨

(一)我国代理立法史概要

(二)对我国代理制度立法的评价及展望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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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与无因性问题是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其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代理制度体系。在两大法系之中,没有哪个领域私法理论的差别有代理理论那样大。在国际贸易日益频仍,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日益趋同的今天,我国制定民法典应选择在传统大陆法系框架内构建我国的代理制度体系,坚持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及无因性。
   代理权的授予的独立性是指代理权授予与基础关系并不相同,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基础关系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行为。二者之间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其构生效要件以及法律效果不同。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不是法学家书房里的产物,其毋宁是源于商事实践的客观实际。代理权授予与基础关系的区分,由此形成了代理制度的内在体系,为构建民法代理制度的外在体系奠定了基础。
   代理权授予无因性理论的主要内涵是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基础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只是代理权授予独立性的一个推论。根据普通的逻辑学常识,我们否认结论的正确性,就等于否认代理权授予独立性的客观实际。代理权授予作为特殊法律行为,根据特殊法律行为无因化的发展趋势,代理权授予具有无因性,能够更好的促进交易的便捷。
   两大法系代理理论无论表面上存在多大的差异,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有融合与趋同的趋势。统一国际国际贸易代理制度的前景十分乐观。
   在国际贸易代理领域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之前,我国代理制度立法没有必要贸然引进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这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难以融合,况且英美代理理论本身也有自身难以解决的内在矛盾。为此,未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坚持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由此构建代理制度的内在体系及外在体系,回归代理制度源于商业惯例的本来面目,回归代理制度不同于基础关系的客观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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