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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关系共同诉讼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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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连带关系是民法,尤其是债法篇重要的法律关系。一般的连带关系包括连带债权关系和连带债务关系,两者统称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具有连带关系的债权人,数个债权人中的一个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形;连带债务则是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形。由于连带债务和连带债权都涉及当事人一方为多数,其诉讼纠纷不可避免产生诉的当事人合并,即共同诉讼。针对连带关系案件应适用何种共同诉讼模式,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共同诉讼类型仅规定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缺乏判决“合一确定”,而不要求应然共同诉讼人强制起诉应诉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连带关系的实体法理论、立法对共同诉讼的规定以及法律对连带关系共同诉讼模式的选择三者间缺乏逻辑的统一。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相关地区对连带关系的溯源以及共同诉讼的讨论已经十分充分,形成了诸多判例及学说,对我国连带关系诉讼模式的选择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本文旨在对连带关系实体法理论进行考察,并对共同诉讼理论加以梳理,试图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角度,研究我国连带关系共同诉讼的规则,提出规范连带关系诉讼模式的理论构想。

著录项

  • 作者

    苏露;

  •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

  • 授予单位 苏州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胡亚球;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连带关系;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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