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1章 合法性范畴的论述起点
1.1 对自然法理论的回应
1.1.1 作为合法性标准的自然法
1.1.2 哈贝马斯的回应
1.2 对实证主义传统的回应
1.2.1 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
1.2.2 哈贝马斯的回应
1.3 对自然法理论和实证主义传统的辩护
1.3.1 为自然法理论辩护
1.3.2 为实证主义传统辩护
第2章 合法性范畴的理论基础
2.1 作为基础背景的普遍语用学
2.1.1 普遍语用学的研究对象与任务
2.1.2 普遍语用学的基本特征
2.2 交往行为理论
2.2.1 从先验理性到交往理性
2.2.2 系统和生活世界
2.3 公共领域理论
2.3.1 公共领域的基本含义
2.3.2 公共领域的具体功能
2.3.3 公共领域的自我限制
第3章 合法性范畴的具体展开
3.1 合法性问题的提出
3.1.1 社会形态划分
3.1.2 系统分化与危机
3.1.3 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的新样态
3.2 合法性的两大向度
3.2.1 事实性与规范性间的张力分析
3.2.2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3.3 合法性的证成路径
3.3.1 形式法与福利法范式
3.3.2 程序主义的证成路径
3.3.3 程序主义与形式主义
3.4 法律的特殊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