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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关系与文化:乡村纠纷调解的实践逻辑探究——以山东某个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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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乡村的纠纷足以牵动整个国家的神经,基于此,本文以山东西南部庙村与柳村的纠纷调解为案例,从社会学视角予以解读,试图探讨乡村社会纠纷调解过程的实践逻辑。
   在理论视角上,本文以布迪厄的“场域——惯习”理论为切入点。此理论是关注事物内部微观的联接以消除二元划分的关系论,因此在对纠纷调解的分析中,可以避免机械的将调解中的关系、环境和机制分为僵硬的二元,也就是说,调解过程中的模式和行为是互构的。这也是“场域”与“惯习”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是以“过程——事件”分析为主的个案研究。“过程——事件”分析法与“场域——惯习”理论殊途同归:都强调微观的考察,重在对事物的关系型分析,而非明显的二元划分,从日常场景中挖掘深层的意义。具体的收集资料的方法,笔者采用了实地调查法,访谈法,文献研究法等。
   本文得出,当代中国乡村的纠纷调解,既有异于传统的纠纷调解形式也不同于现代法治的调解方式,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继承中含有嬗变。一方面,传统的关系、人情、面子等因素在调解过程中仍挥之不去;另一方面,在传统的基础上,更加结合的是当今法治的而非传统人治的理念,具有现代特征。笔者发现,调解过程中的“关系”仅是中介力量,而一切所围绕的根源是“权力”——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对“资本”的占有。继而,笔者认为,这种历史的继承与嬗变的原因,是“调解场域”中“惯习”的变化所导致的。从而,展现了调解过程的逻辑以及归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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