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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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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规制现状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对“医闹型”犯罪之回应

三、“医闹”入刑之意义

一、医警对接之争议

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之衔接问题

第二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法益与客观行为

第一节 本罪保护法益之辨

一、社会秩序诸观点

二、社会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之关系

三、医疗秩序与本法条其他社会关系之厘定

第二节 本罪行为类型之考量

一、“医闹”之内涵与外延

二、聚众界定之分歧

三、扰乱方式之范围

第三节 情节严重之思量

一、情节严重之标准

二、情节严重、医疗无法进行与严重损失之关系

第三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主观与主体要素

第一节 主观有责性之分析

一、本罪故意之判断

二、“医闹”的目的与动机

第二节 本罪主体之认定

一、功能责任论之运用

二、主体认定之难点

第四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司法认定

第一节 本罪罪数之区分

一、一罪处断之适用

二、数罪并罚之可能

第二节 本罪转化犯之问题探析

一、转化犯定性之争

二、转化犯认定之标准

三、“全体转”抑或“部分转”

四、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之竞合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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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闹”反映了医患关系在医患矛盾持续升温下的异化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将“医疗秩序”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保护范畴,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医闹”的内涵和外延尚未形成共识,学理上关于“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件的理解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定位以及本条中六种具体社会秩序之间关系的界定对本罪的成立具有实质的影响。
  本文对“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研究主要包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医闹”入刑的背景与意义,重点分析了“医闹”入刑后与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其次,探讨了“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益与行为类型,着重研究了医疗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之关系,并对本罪构成要件要素认定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读;再次,以案例的形式对“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积极的责任要素:故意、目的与动机以及本罪的主体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对本罪司法认定中的罪数问题进行了分析,着重研究了本罪的转化犯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各方治理“医闹”提供理论引导,有效缓解医患双方的冲突和对抗,助力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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