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规制现状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对“医闹型”犯罪之回应
三、“医闹”入刑之意义
一、医警对接之争议
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之衔接问题
第二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法益与客观行为
第一节 本罪保护法益之辨
一、社会秩序诸观点
二、社会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之关系
三、医疗秩序与本法条其他社会关系之厘定
第二节 本罪行为类型之考量
一、“医闹”之内涵与外延
二、聚众界定之分歧
三、扰乱方式之范围
第三节 情节严重之思量
一、情节严重之标准
二、情节严重、医疗无法进行与严重损失之关系
第三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主观与主体要素
第一节 主观有责性之分析
一、本罪故意之判断
二、“医闹”的目的与动机
第二节 本罪主体之认定
一、功能责任论之运用
二、主体认定之难点
第四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司法认定
第一节 本罪罪数之区分
一、一罪处断之适用
二、数罪并罚之可能
第二节 本罪转化犯之问题探析
一、转化犯定性之争
二、转化犯认定之标准
三、“全体转”抑或“部分转”
四、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之竞合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东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