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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实现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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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3研究范围和方法

1.4本文创新

第二章 城乡选举权平等的理论基础及历史演变

2.1城乡选举权平等的理论基础

2.1.1选举权平等的内涵

2.1.2 实现选举权平等的理论基础与价值理念

2.2选举人大代表城乡人口比例问题的历史演变

2.2.1 第一部《选举法》关于城乡选举人口比例的规定

2.2.2 1979年选举法关于城乡选举人口比例的规定

2.2.3 1995年选举法城乡选举人口比例的统一规定

2.2.4 2010年选举法的统一平等规定

第三章 实现城乡同比例选举的意义及面临的困境

3.1城乡“同比同票”的意义

3.1.1理论意义

3.1.2现实意义

3.2城乡同比例选举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3.2.1选举权侵权问题严重

3.2.2 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忽视

3.2.3选区划分不合理

3.2.4新时期农村代表的立场及农民代表的履职素质问题

第四章 实现城乡同比例选举的保障措施

4.1完善选举权侵权的诉讼救济制度

4.2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

4.3 科学合理地划分选区

第五章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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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举,是民主的源头,选举权,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石,堪称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选举权平等也是我国选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由于我国具体国情的原因,我国城乡按照不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种不平等的做法持续了半个多世纪。我国城乡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差异自1953年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就产生了规定了8:1的比例;1979年《选举法》将县、省、全国城乡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明确规定为4:1、5:1、8:1;1995年《选举法》将城乡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统一规定为4:1;2010年《选举法》首次将城乡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修改为1:1,至此,城乡选举权实现“同比、同票、同权”,从最初的八分之一条款到现在的同比例选举经历了近六十年。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对我国选举法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完善。同时,《选举法》的修改,实现了城乡“同比、同票、同权”,这一项制度的安排,平等地分配了城市居民与农民的权利义务,符合公平的原则以及大多数人利益的要求,这种制度的安排,也有利于发挥制度安排因素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另外,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农民代表会有相应的增加,这意味着农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话语权也有了相应的增加,这直接推动了符合农民利益要求的政策的出台,这对于我国新农村建设,城乡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010年《选举法》首次将城乡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修改为一比一,在立法上做到了选举平等原则,但是由于新的规定缺乏实践操作经验,要想真正做到城乡“同比、同票、同权”,在实践中还需要面临许多的困境需要解决,比如,选区划分不尽合理,新时期农村代表的立场以及履职能力的问题,选举违法状况层出不穷,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忽视,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这种平等地法律规定只会停留在书面上。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对于进行城乡

著录项

  • 作者

    刘鹏;

  • 作者单位

    延边大学;

  • 授予单位 延边大学;
  •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宝奇;
  • 年度 201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选举法;
  • 关键词

    选举权; 人大代表; 民主权利; 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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