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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判中“职权性财产收缴命令”的运用研究——以民事诉讼模式的改变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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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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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职权性财产收缴命令”制度的诸规定

2.1“职权性财产收缴命令”的基本理论

2.2 合同纠纷中的“职权性财产收缴命令”

2.3 非法行为纠纷中的“职权性财产收缴命令”

2.4 小结

第三章 “职权性财产收缴命令”制度的适用实例

3.1 适用于一般条款的事例

3.2适用于合同纠纷的事例

3.3 非法行为纷争的适用事例

第四章 “职权性财产收缴命令” 体现出民事诉讼模式中的问题及对策

4.1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

4.2超职权主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

4.3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中的问题

4.4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

4.5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中问题的对策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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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法中有规定对非法行为罚款的诉讼权。这种诉讼权是一种个人诉讼权的表现,它不仅可以请求赔偿损害金额,而且可以请求赔偿超出损害以外的倍数金额。另外,日耳曼法中也有个人利益被侵害时以赎罪金的形式起到损害赔偿作用的个人罚款。这无一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实现的充分表现。近现代以来,因“国家组织的确立,刑罚权由国家一手垄断,而庭外调节的发展也使损害赔偿的性质变得简单化”,以至于我国曾一度漠视诉权的存在和限制诉讼权利行驶,法院、法官“超职权主义”的现象十分常见。
  近些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已由传统的“超职权主义”向较为科学的当事人主义转变。虽然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一系列较为明确的改动,较之过去,很好的体现出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念。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现行法(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等)民事诉讼程序中,有法院可依据职权命令收缴诉讼当事人一定财产归法院的制度。该条规定就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关,是法院命令收缴当事人的财产归法院,如有具体规定还可依据其具体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过失罚款。这种制度的本身就是法院“超职权主义”的体现。而这种将当事人一定财产收归法院的制度,本文暂且将其称为“职权性财产收缴命令”。
  那么,所谓“职权性财产收缴命令”(以下简称为本制度)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制度呢?它的特质又是什么?它能体现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的哪些问题?它又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在这里,本文从以上的问题观点中,设定出以下四个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并尝试解答它们。第一,本制度是个怎样的制度?在审判时如何运用?也就是说,要澄清是否任何时候都可以命令收缴财产;第二,关于本制度的特性。即,阐明如何把握本制度的法律性质;第三,探讨本制度中体现出的各种问题。第四,结合以上问题,提出“超职权主义”的现状,以及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本文意图通过“职权性财产收缴命令”这一较新理念,进而体现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中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得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找寻到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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