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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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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概念

(一)行政违法行为

(二)行政犯罪

二、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分的必要性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性质上有差异

(二)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法律后果不同

(三)我国立法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界定不清

三、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限的域外考察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相关制度概述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相关制度概述

四、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限选择

(一)国外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限的理论学说

(二)国外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理论学说的评判

(三)我国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限的理论学说

(四)我国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限选择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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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分问题,历来是困扰法学家一大难题,1845年德国刑法学者克斯特林把这个争论多端而未能获得满意结论的问题称为“导致法学者绝望的问题”。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需要正确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对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分问题的研究,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别对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在总结国内刑法学界的不同观点后,作者认为,应主要强调其“行政”性质,将其主体界定为行政法律当事人。而对于行政犯罪概念,主要在与刑事犯罪进行区分的基础上进行界定。
   第二部分对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分的必要性进行了具体阐述。二者在性质上、法律后果上均有差异,且我国立法中存在对二者界定不清的情况,因此清晰界定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重要而迫切。
   第三部分考察了国外对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立法情况。其中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德国、日本、俄罗斯及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立法情况进行了简单概括,以求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首先介绍了国外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限的主要理论学说,包括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及质量的区别说,并分别对上述理论学说进行了评判,作者认为,其中质的区别说是目前较为妥善的理论。简单总结了我国学者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限的理论学说,经过对上述理论的总结及分析评判,得出结论,理论学说的选择应与我国法律实践相结合,着重从“量”上,即危害程度上考虑,兼顾“质”即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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