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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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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体体法都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马克思的这句话道出了程序法的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考虑单位犯罪特征的基础上,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区别于自然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特殊之处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在立法模式上,通过对域外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立法模式的考察,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提出应通过对刑事诉讼法重新进行修改,把单位犯罪诉讼的有关规定分别在刑事诉讼法典的各个章节加以规定。
   对我国单位犯罪案件管辖制度分别从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提出立案管辖权应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并从管辖范围上进行了界定;级别管辖参照自然人犯罪级别管辖的规定设定,对四级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单位住所地或自然人被告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地域管辖制度。
   在对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从两个方面构建我国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一是扩大现有强制措施的使用范围,使之适用于单位犯罪;二是增加监督经营、责令暂停营业等新的强制措施。
   单位主体参与诉讼的方式是由单位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的,通过比较分析了目前世界上比较通行的几种方式,认为构建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的诉讼代表人制度解决了诉讼中利益冲突的问题,并且对于如何采取该制度进行了分析。
   单位犯罪的刑罚因执行保障措施的缺乏及执行机构的不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困境。文章在分析单位犯罪刑罚执行存在的立法缺陷后,提出应建立保证金预缴制度,并建立禁止妨害执行的破产、变更、支付等制度保障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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