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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摘要

“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是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时所采用的一种实质标准。指主管机关通过审查认为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可能对竞争造成实质性的减损,则将禁止该集中行为。“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由成文法的形式最早出现于美国1914年的《克莱顿法》第七条,最初适用范围较小,后经一系列立法,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它与“支配性地位”标淮和“严重妨碍竞争”标准相比较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因此在世界上被广泛适用。“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的应用主要是明确经营者集中行为对竞争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是“实质性”和“减少竞争”这两部分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后,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导致法律的指引性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因此,确立“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对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并存在着一定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对“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的产生、优势及其应用进行论述,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应适用“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以增强法律的指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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