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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探讨——基于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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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

0.1 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简史

0.2 相关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

0.2.1 关于宪法思想、宪法与宪政的相互关系

0.2.2 关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相互关系

0.3 文献综述

0.3.1 国外研究现状

0.3.2 国内研究现状

0.4 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

0.4.1 研究方法

0.4.2 主要内容

0.4.3 创新之处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思想

1.1 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

1.1.1 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

1.1.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1.1.3 法将随着人类中对立关系的消除而消亡

1.2 对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批判

1.2.1 资本主义政治的平等是商品生产要求的平等关系的反映

1.2.2 形式上的平等给劳动者带来的苦难

1.2.3 应当以阶级斗争的革命手段推翻资产阶级的法制

1.3 关于社会主义阶段的法的思想

1.3.1 运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实现人们实质平等的社会制度

1.3.2 实行人民民主

1.3.3 维护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

1.4 关于个人自由的思想,包含着可被社会主义宪法吸取的因素

1.4.1 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类本质

1.4.2 共产主义是以个人全面发展为原则的社会

1.4.3 自由人联合体

第二章 社会主义国家对马、恩宪法思想的实践和发展

2.1 前苏联对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的实践和发展

2.1.1 列宁领导创建苏维埃国家和制订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2.1.2 斯大林领导制订1936年宪法和实践情况

2.2 毛泽东领导制订1954年宪法和实践情况

2.2.1 毛泽东的宪法思想概述

2.2.2 制定1954年宪法的历史背景

2.2.3 1954年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

2.2.4 1954年宪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2.3 既往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建设的成果和缺失

2.3.1 既往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建设的成果

2.3.2 既往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建设的缺失与原因分析

第三章 各国发生社会主义改革采取的修正措施

3.1 苏联的作法

3.1.1 赫鲁晓夫等的“全民国家”理论

3.1.2 戈尔巴乔夫的“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理论

3.2 创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行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改革

3.2.1 中国改革的历史背景

3.2.2 进行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改革

3.2.3 中国实施多方面改革所取得的成就

第四章 当代世界宪政发展的趋势: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结合

4.1 资本主义国家:形式平等容纳实质平等因素——采行公民社会权

4.2 社会主义国家:实质平等容纳形式平等因素——采行公民自由权

4.3 什么是自由权

4.3.1 自由权的定义

4.3.2 自由权理论的历史及其演变过程

4.3.3 自由权的宪法保护和社会意义

4.4 什么是社会权

4.4.1 社会权的定义

4.4.2 社会权理论的历史与演进过程

4.4.3 社会权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保护、社会意义

4.5 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均衡结合导致最佳政治结构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模式

5.1 市场经济与宪政的相互促进

5.1.1 市场经济是滋生自由、平等等宪政精神的土壤

5.1.2 市场经济既要制约国家权力,又要授予国家权力

5.1.3 宪法与宪政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5.2 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障的相互作用

5.2.1 社会保障需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5.2.2 市场经济造成的实质不平等需要社会保障予以化解和消除

5.2.3 社会保障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5.2.4 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同样具有促进作用

5.3 社会保障与宪政的相互影响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博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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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旨在阐述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应当保障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的形式平等,达到建立兼有个人自由和集体福利(社会权的主要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社会主义。这就是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模式。由于既往的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有了实质平等的理念与举措,所以,当今主要的问题是怎样把形式平等逐步引入社会主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晚年,他们补充提出了社会主义还应该保存“资产阶级法权”的论断,可以说,这个论断已经蕴含着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应该存在着形式平等的思想的要素;列宁晚年的“新经济政策”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关于“资产阶级法权”论断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应该说是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存在着形式平等的思想的萌芽;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个巨大的理论贡献,这一理论表明,中国不能超越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社会主义追求的是实质平等,而实质平等以社会权的形式体现出来,通过社会保障的方式去实现,同时,社会主义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补建形式平等,而形式平等则以自由权的形式体现出来,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实现。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应该把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结合起来,实现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结合。围绕这个中心,本论文采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具体探讨了: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思想。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理论源头,但其存在某些不足与忽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实践中出现失误与偏差;
   第二,社会主义国家对马克思恩格斯宪法思想的实践和发展。旨在比较客观、动态地展现社会主义宪法及宪法实践追求实质平等的特色和缺陷,失误以及失误的原因;
   第三,各国发生社会主义改革所采取的修正措施。即:一、苏联的作法,主要从赫鲁晓夫等的“全民国家”理论和戈尔巴乔夫的“民主社会主义”理论两个方面展开,检视了根据这两个理论推行的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对于补建社会主义形式平等的影响与局限;二、中国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以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依据,进行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改革,这是引进形式平等的具体体现。
   第四,当代世界宪政发展的大趋势——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结合。旨在论证当代世界宪政发展的大趋势是:既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促进个人自由,又要加强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公平,使自由权和社会权均衡结合起来,构建一个最佳的政治结构;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模式。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继承的方面是实质平等依然是社会主义中国的追求目标,发展的方面是把形式平等引入社会主义制度,表现在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障结合起来,二者相互促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与完善的两股推动力。
   通过对上述五个方面内容的探讨,比较完整准确地揭示出社会主义宪法模式的发展轨迹,从而证成本文确立的中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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