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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罗某贪污案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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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案情概述以及争议概括

1.1 案情概述

1.2 案件行为梳理

1.3 案件争议焦点概括

第二章 争议焦点(一)之评析

2.1 宋某、罗某及潘某私分股权转让款性质认定

2.2 与该行为性质认定相关的几个问题分析

2.2.1 本案中犯罪对象“股权转让款”归属认定

2.2.2 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之比较区分

2.2.3 本案中,客观行为方式的认定

2.2.4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 争议焦点(二)之评析

3.1 宋某、罗某收受股权行为构成干股受贿原因分析

3.2 该行为受贿数额的认定

第四章 争议焦点(三)之评析

4.1 争议焦点(三)之常理分析

4.2 争议焦点(三)之法理分析

第五章 本案的处理

5.1 各行为人所涉罪名及各罪数额认定之分析

5.2 本案处理意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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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某、罗某贪污一案主要涉及: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区分、收受非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份能否构成干股受贿,以及在公司出资不足时干股受贿数额如何确定、存在数行为构成数罪时,如何进行罪数认定等几个问题。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区分主要应把握两个关键点:犯罪对象,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财物并且是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他人的财物,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是私人所有的财物,但绝对不可以是本单位财物。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之便”,除范围不同外,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具有亲自性,而受贿罪的则不具有。干股股份所依托公司的非法性不会影响干股受贿的认定。为反映受贿者因“权钱交易”而获取的额外利益的全部,防止受贿者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得利,在公司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应该以受贿者收受股份所对应的实际出资数额、公司资本量数额,以及存在分红时的分红所得数额三者中最大者来确定。在数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况下,进行罪数认定时,应在遵循“全面评价”原则以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能够实现对法益的全面保护的角度来进行罪数认定。

著录项

  • 作者

    颜婷婷;

  • 作者单位

    中南大学;

  • 授予单位 中南大学;
  • 学科 法律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飞跃,黎军;
  • 年度 2013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刑法;
  •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罪数认定;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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