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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单位借用汽车的刑法认定研究——以罗某某、李某某贪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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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信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成了犯罪分子的拦路虎,无论是不动产登记还是资金转账或者基金交易都会在无形中留下不可抹灭的痕迹。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采取更加隐蔽的行为方式,尤其在贿赂犯罪中,新型的受贿方式更是层出不穷。例如低于市场价转让财产型受贿、事后受贿、以干股形式受贿、以赌博形式受贿、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以及未办理权属变更型受贿。这些新型受贿的共同目的是以改变常规的双向收受型受贿模式,采取隐蔽作案痕迹甚至通过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查证的方式来进行钱权交易,并且以此规避侦查。各类新型受贿方式的出现使得法律的滞后性表现得尤为明显,致使一些新型受贿方式找不到法律上的支撑和规定,因此许多案件在定性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在理论界常常引发激烈的讨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存在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本文以国家机关假意借用为名向管理对象索要汽车长期供单位使用后予以出卖为例,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对长期借用行为以及出卖行为的刑法性质进行深入剖析,希望在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的同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为同类型案件的定性得到统一认定提供指导和帮助。 全文共分成四个部分,共约21000余字进行分析论证。 第一部分为案件基本情况。在这部分,笔者主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做了详细介绍,并根据对案件基本情况的理解和认识不同提出本案在定性和罪数认定方面存在的分歧意见,在此基础之上引出三个争议焦点:一是罗某某、李某某向管理对象要车供单位使用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二是车辆未进行权属变更,未转移所有权长期借用行为如何定性;三是罗某某、李某某向管理对象要车供单位使用一年多后再合谋将车卖掉的行为属于一罪还是数罪。该部分是针对案情本身提出问题。 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是针对案例中所涉及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展开分析讨论。这部分主要分为三点进行:一是单位主管人员向管理对象“借用”车辆供单位使用的行为定性;二是未转移所有权的“借用”财物属性问题分析;三是单位主管人员向管理对象“借用”车辆供单位使用后再将车卖掉的罪数问题。 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对于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三个问题逐一进行深入分析,明确罪名和罪数问题,并且结合案例本身对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一个连续行为还是数行为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得出本案中行为人构成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结论。 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指出此类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各地法院对案件认定不一,主要是因为法律规范的标准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等方面的原因。最后,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三点建议,希望能够在立法上形成较为统一明确的规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此类案件的性质认定,在宣传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加大力度,使更多的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新型受贿行为的性质,以此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产生。

著录项

  • 作者

    陈玉竹;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胡江;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
  • 关键词

    借用; 汽车; 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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