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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国对《罗马规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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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规约》,全称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世界各国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惩罚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保护人类基本利益而缔结的国际公约。《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7年1月,世界范围内已经有139个国家签署了《罗马规约》,其中,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成为了规约的缔约国。规约所惩罚的是三种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种族灭绝行为、危害人类行为以及战争行为(由于各国没有就侵略行为达成一致,因此规约对侵略行为的管辖仅停留在理论阶段)。为此,《罗马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构架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程序,上述相关犯罪的定义、审判所应采用的法律渊源以及对与相关犯罪刑罚的执行,是目前国际刑法集大成者。为了顺利执行《罗马规约》,保证规约立法目的的顺利实现,规约各缔约国都将在国内进行新的立法。由于规约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各国国情的多样性,缔约国在进行新立法、执行罗马规约时,将遇到许多问题:
   首先,是执行《罗马规约》的一般问题,包括是否需要国内立法,以及是否应该制定统一法典的问题;
   其次,是执行《罗马规约》的具体问题,这又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给予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对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犯罪的定义;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四、审判相关犯罪所适用的刑事程序和法律;
   五、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六、缔约国对于罪犯的特赦;
   七、缔约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
   本文以德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南非以及柬埔寨为代表,着重分析了上述几个层次的问题,总结出了一定的规律:一般而言,在执行中着重于国家主权维护的缔约国,多采用总体立法的形式,注重的是将《罗马规约》规定的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中的犯罪,以国内法律运作模式来执行规约。而在执行中着重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配合的国家,则采取分散立法的形式,通常会专门立法保证与国际刑事法院和合作的顺利进行。还有一类国家,它们一方面注重将规约的罪名复制到本国法律中,强调本国对于这些犯罪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又通过立法保证本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配合,试图做到国家主权和国际义务的兼顾。
   在阐述了缔约国对《罗马规约》的执行方式后,本文研究了部分缔约国损害规约,与美国签订双边豁免协定(“第98条协定”)的行为,并试图对“第98条协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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