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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权力的宪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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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

1.5 论文结构安排

第2章 工会权力的静态规范分析

2.1 工会权力性质:社会公权力

2.2 工会权力来源:“契约论”与“组织嵌入、制度吸纳论”

2.3 工会权力结构:三层结构

2.4 工会权力权能:三重权能

第3章 工会权力的动态实然考察

3.1 工会权力有效服务的表现

3.2 工会权力失范越位的表现

3.3 工会权力运行现状评析:主体性缺失

第4章 工会权力宪法规制的机理缘由

4.1 权利救济:工会会员权利救济不济

4.2 权力法治:工会权力内部自律不力

4.3 和谐宪政:工会组织维权成效不高

第5章 工会权力宪法规制的二元规制方案

5.1 外部他律:宪法诉讼制度建构

5.2 内在自觉:结社自由的宪政解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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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和参与制民主的发展,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大量出现并不断发展,国家——社会一体化格局被逐渐打破。与此同时,“政府失灵”的困境“迫使”国家将部分公共职能转交给社会,国家公权力也呈向社会转移的趋势,开始了权力社会化的渐进过程——社会公权力得以发展壮大。“第三部门”因此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力。工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之一,其权力有三层结构:法律、法规授权的权力;政府委任行使的权力;自治的权力。前两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政府的委托,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国家公权力;自治的权力则本源于工会会员权利的“让渡”,从性质上看,属于社会公权力。
  从权力权能的角度分析,工会权力涵括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集于一身。因此,若缺失有效的规制机制,工会权力势必侵犯会员权利(如财产权),甚至损及会员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如结社自由。工会自治章程缺乏应有的责任规定,致使工会权力内部自律乏力;此外,现有法制条件下,会员权利救济途径亦遭梗阻,导致会员权利制约工会权力制度性缺失。“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力必有规制”之基本宪政原理,要求宪法必须发挥其“公民权利保障书”和“权力规制最高法”的效力,有效规制工会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规制工会权力的技术方案,需要从内在自觉、外部他律两个维度来设计,以内、外二元规制的方式:“主体性”工会自塑方案、宪法诉愿诉讼方案,确保工会权力“行不逾方”。结社自由所结成的共同体应具有“主体性”品格,具有如下四方面特征:物质保障自给、意志表达自主、目的追求自我、权利能力自足,因此,“主体性”工会自塑,需要从工会经费、工会人事、工会目的和工会罢工权四方面改革。此外,囿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之限定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之藩篱,工会会员权利(现有)司法救济受阻,因而有必要构建宪法诉愿诉讼制度,赋予工会会员诉权,这不仅能够弥补工会会员权利救济诉讼机制上的缺漏,还能以工会会员权利制约工会权力,连通宪法发挥效力规制工会权力的道路,达致有效规制工会权力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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