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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尔生自我实现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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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为基础研究了包尔生的自我实现思想。目的论的自我实现论是包尔生伦理学体系的核心。包尔生的伦理学思想体系是基于伦理学的双重职能建构的。在包尔生看来,伦理学是实践的科学,他所谓的实践是指人的精神活动,而非物质活动。伦理学的真正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指导人的精神生活,它是限制性的,而非创造性的。伦理学的双重职能分别是决定人生目的是什么和用什么样的方式及手段实现人生目的。对应伦理学的双重职能,包尔生分别论述了他关于至善和德性论观点,这两个部分共同构成了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实现至善是人生的目的,德性是实现至善的手段,而德性本身也是至善的一部分,是构成完善生活内容的一部分。
  目的论的自我实现实际上就是指以至善为最终目的实现人的能力和精神的最完满的发展,这是包尔生伦理学体系的核心思想。包尔生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质的存在方式。包尔生认为德性论和义务论是德论的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在包尔生这里,德性论和义务论是表现同一个命题的不同方式。义务论说明了什么样的行为方式能够解决人生问题,它提出的是一个诸如命令或准绳的规则体系,德性论描绘的则是人的能力体系。包尔生吸取古希腊伦理学关于自我控制的学说和基督教伦理学关于仁慈的学说,把它们看作是意志需要具备的最重要的个人德性和社会德性。
  包尔生的自我实现论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德国以及欧美学术界产生过阶段性的影响。作为伦理学家,他的《伦理学体系》先后被译成英文、日文和中文等文字,并对我国知识精英王国维、蔡元培等人以及毛泽东青年时期的思想产生过重要影响。但由于其理论的局限性,现在被提及的不多,研究其伦理思想有很大的空间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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