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第1章 我国腐败案件污点证人现状分析
1.1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实证考量
1.1.1 性质上: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1.2 程序上:多在立案前或侦查阶段
1.1.3 主体上:多选从犯或行贿犯罪者
1.1.4 处置上:多得到司法机关“对价”
1.2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成因探究
1.2.1 根本原因:缓和刑诉法内在矛盾
1.2.2 直接原因:证实犯罪的客观需要
1.3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实践价值
1.3.1 发现腐败犯罪线索
1.3.2 提供腐败犯罪证据
1.3.3 瓦解主犯心理防线
1.4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机制缺陷
1.4.1 法律缺位,适用随意性大
1.4.2 监督缺失,滋生司法腐败
第2章 构建我国腐败案件污点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构建腐败案件污点证人制度的必要性
2.1.1 平衡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
2.1.2 平衡公平正义与效率成本
2.1.3 平衡腐败特点和侦查能力
2.2 构建腐败案件污点证人制度的可行性
2.2.1 理论上可行
2.2.2 立法上可行
2.2.3 司法上可行
第3章 我国腐败案件污点证人制度构想
3.1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辨析
3.2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制度特殊原则
3.2.1 比例原则
3.2.2 司法授权原则
3.2.3 证据补强原则
3.3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制度具体内容
3.3.1 腐败案件使用污点证人范围
3.3.2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豁免类型
3.3.3 腐败案件污点证人适用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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