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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正义的新视角——戴维·米勒正义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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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摘

导论:后现代语境及全球化和文化多元主义背景中的正义探索

第一章戴维·米勒正义理论解说(一)

第二章戴维·米勒正义理论解说(二)

第三章D·米勒与M·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的比较

第四章结语:D·米勒社会正义理论综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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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戴维·米勒是当代英国政治哲学家,也是当代市场社会主义和多元正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1976年他出版博士论文《社会正义》,1999年出版《社会正义原则》,在综合政治哲学研究与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另辟蹊径,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考察社会正义。他凭借历史主义的方法,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了前人的成果,以此将自己的观点与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社会物品多元主义正义理论区分开来。首先,他继承了约翰·罗尔斯关于“重叠共识”的预设,并在自己的理论中将“一个社会共同体达成的社会共识”当作正义理论建构必不可少的一个预设。但同时,他尖锐批评了J·罗尔斯理论构造的抽象色彩,认为它只具有启发性意义,绝无普遍价值可言;其次,他继承了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的社会情境论和社会应得原则,并将社会情境论应用到社会正义原则的追求上,形成独具一格的社会情境多元正义观。另一方面,对于A·麦金太尔德性伦理的追求能否达成一种指导实践的正义以及正义的德性能否与应得的理想充分融合,他表示怀疑,并对正义、德性和应得等概念做了一番不同于A·麦金太尔的新诠释;最后,他还吸收改进了迈克尔·沃尔泽的多元正义思想和社会善物论,他非常赞赏M·沃尔泽对复合平等的追求、社会善物的划分和多元正义的论证,但他对M·沃尔泽从社会物品的角度去窥探正义不满意,因为这种方式容易陷入绝对的相对主义的境地,而不能体现人类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复杂性、丰富性的内核。 因此,D·米勒从人类关系样式出发,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探寻能够切实指导分配的基础性正义原则。他在预设一个有边界的国度的前提下,将人类关系样式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团结性社群、工具型联合体和公民身份,这三种人类关系样式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主导正义原则。在团结性社群中,需要原则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首要原则;在工具型联合体中,应得原则是分配的首要原则;而在具备同等公民身份的人们之间,平等是最优先的分配原则。但这三个正义原则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在具体的、多样的社会情境中交错更替、多元契合。因此,在使用社会正义原则时,必须考虑当下所处社会情境的复杂多样性。在正义实现的问题上,D·米勒着重分析了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和制度正义,特别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关系。D·米勒说,程序上的正义并不必然会带来结果上的正义,制度正义也只是保证结果正义实现的手段。由此可见,D·米勒并不赞赏单纯的程序正义也不太关注制度正义的实现。相反,他认为越少的国家机构,越小的政府越受人欢迎。D·米勒在考察社会正义时,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将它与市场社会主义紧密相融。一方面,通过社会正义体系的建立规范市场社会主义,使市场社会主义健康、良性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体系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D·米勒与M·沃尔泽并称为多元正义理论的两大主要代表人物,但他们的思想却不尽相同。在立论视角、正义原则和理论适用等方面他们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D·米勒尝试着消解自1970年代以来诸多正义理论中的偏狭和缺陷,也试图解答M·沃尔泽多元正义理论所面临的困境。 D·米勒的多元正义理论从人类关系样式出发,透过对社会正义的情境分析,试图糅合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社群主义和多元主义,并将对社会正义理论的探讨与市场社会主义的建制结合起来。这使得二十一世纪社会正义理论的探讨从单一领域向多重视域转变,正义理论从单纯的哲学思辨走向多重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宗教学等)的综合思考,也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重大借鉴意义。尽管D·米勒力求理论完满性,但仍然有不足之处,也受到同时代学者们的批评和质疑。所以,他本人也在近几年发表了数篇论文,不断修正自己的正义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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