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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合同法错误陈述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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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的内涵

1.1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的概念

1.2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与相关法律概念之辨析

第二章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的构成要件与类型

2.1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的构成要件

2.2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的类型

第三章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的法律后果及救济

3.1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的法律后果

3.2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的法律救济

3.3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的免责

3.4英美合同法错误陈述的评析

第四章英美合同法错误陈述的法律规定对完善我国立法的启示

4.1我国欺诈制度的立法现状

4.2我国欺诈制度的评价

4.3英美合同法错误陈述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4.4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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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错误陈述是指当事人磋商订立合同时一方对另一方所作出的令人误解的声明。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与错误、欺诈、不正当影响、虚假宣传以及侵权行为法、证券法中的错误陈述等法律概念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发生原因、调整范围、责任主体、救济手段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不能纳入上述法律概念的范畴中调整。 英、美两国合同法关于错误陈述的规定略有不同。英国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包括陈述必须与事实不符、陈述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陈述导致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合同等三个构成要件,美国合同法还规定了第四个要件,即陈述必须是欺诈性的或实质性的。英国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分为欺诈性的错误陈述、疏忽性的错误陈述与无害的错误陈述三种类型,美国合同法中的错误陈述分为陈述方对受陈述方进行了引诱的错误陈述与陈述涉及到合同本身是否存在的错误陈述两种类型。错误陈述的救济手段取决于错误陈述的类型与救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无效、合同撤销以及损害赔偿。 与欺诈制度相比,错误陈述的构成要件更具体、划分的种类更齐全、法律效力更灵活、调整的范围更广,值得我国立法借鉴。首先,我国应将关于欺诈的条款集中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使之系统化;其次,应借鉴英美合同法的规定,将我国法律中的“欺诈”这一术语改为“错误陈述”,并将错误陈述区分为欺诈性的错误陈述、疏忽性的错误陈述、无害的错误陈述以及陈述涉及到合同本身是否存在的错误陈述四种类型;最后,错误陈述类型应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手段,并对欺诈性的错误陈述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借鉴错误陈述的规定可以弥补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缺陷,使我国的合同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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