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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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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第一章 “非特定公物”是否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一、肯定的主张

二、否定的主张

第二节 对争议的评析

第二章 “归个人使用”是否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

第一节 “归个人使用”是否为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之争议

二、“归个人使用”主观要件之分析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的定位

一、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的定位争议及评析

二、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定位之我见

第三章 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问题

第一节 “多次挪用未还”型数额认定问题

一、同一用途的多次挪用

二、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

第二节 “挪新还旧”型数额认定问题

一、相关规定不合理

二、“挪新还旧”型数额认定的有关争议及评析

第四章 “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关键

第一节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主观界限之争议

一、肯定的主张

二、否定的主张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分关键之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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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挪用公款罪仍是我国职务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犯罪形式之一。由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较为复杂,《刑法》第384条第1款按照公款的三种不同的具体用途,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认定就很有难度。再加上,有关立法以及相关的解释、规定不很清楚、明确,使得在实务中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必然会产生罪责刑不相适应的严重后果,损害刑法的权威性。
  学者们对挪用公款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存在争议。关于“非特定公物”是否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挪用非特定公物与挪用公款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危及程度不同,同时将非特定公物排除在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之外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关于“归个人使用”是否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归个人使用应当是主观要件;公款的具体用途也应当准确定位。多次挪用公款用于同一用途,应当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用途,应当按照三种不同的具体用途分别累计计算,如果累计计算后未能达到定罪数额标准,则依据举轻以明重的观点来计算犯罪数额;“挪新还旧”型数额的认定,可以依照“多次挪用未还”型数额认定方式进行处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关键,可以参照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与盗窃罪区分的相关理论,综合挪用行为中的各种因素来判断成立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而不是简单的以有无归还意图作为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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