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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与立法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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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导言

第2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

2.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体上的缺陷

2.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2.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悖于自首制度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程序上的缺陷

2.2.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有罪推定

2.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举证责任倒置

2.2.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悖于国际人权公约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2.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2.3.1学界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的主要观点

2.3.2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的评判

第3章建立健全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3.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自善其身

3.2中国刑事政策的一体化亟待加强

3.3建立健全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3.3.1世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3.3.2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3.3.3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现状剖析

3.3.4健全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想

3.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财产申报制度的关系

3.4.1学界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财产申报制度的关系的主要观点

3.4.2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财产申报制度的关系的评判

第4章增设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1增设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必要性

4.1.1增设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顺利实施的需要

4.1.2增设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是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的需要

4.2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可行性

4.2.1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真正原因已基本消除

4.2.2增设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能够惩治尚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现象

4.3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没有立法缺陷

4.3.1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在实体上没有缺陷

4.3.2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在程序上没有缺陷

第5章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5.1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法条设计

5.1.1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罪状

5.1.2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法定刑

5.1.3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法条表述

5.2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5.2.1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主体

5.2.2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主观方面

5.2.3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客体

5.2.4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客观方面

5.3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的立法价值

5.3.1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符合刑罚的价值取向

5.3.2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是立法技术和刑法价值的完美结合

5.3.3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符合刑事政策一体化理念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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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出发,以刑事政策一体化的理念为指导,论述了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在刑法中增设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问题,旨在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司法实践困难,倡导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为推进中国廉政建设进程、完善反腐败的刑事立法提供理论参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缺陷,它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悖论.表现在实体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自首制度;表现在程序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有罪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有悖于国际人权公约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法自善其身,其尴尬源自中国反腐败制度存在缺失,要从根本上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司法实践困难,有效惩治腐败,就必须加强刑事政策一体化;要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来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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