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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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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

一、设规立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检视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联规定

二、价值诘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义

(一)理论界的争议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肯定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否定论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罪的必要性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罪的正当性

1.创制目的的正当性

2.证明规则的正当性

3.推定原则的正当性

三、漏洞待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

(一)罪状表述方面的缺陷

(二)法定刑设置上的缺陷

1.刑罚配量不合理、罪刑失衡

2.量刑档次欠多,量刑标准欠精细

3.刑罚种类单一,缺少财产刑和资格刑配置

四、科学修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一)罪状设置方面的完善

1.扩大主体范围

2.明确责令说明的主体

3.科学表述罪状,做到简洁、严谨

4.修改法条表述,反映犯罪特质

5.添加“合理”字样,提高“说明”程度

(二)法定刑配置方面的完善

1.提高量刑幅度,做到罪刑均衡

2.增加量刑档次,细化量刑标准

3.增加刑罚种类,设置财产刑和资格刑

(三)法条修改的具体方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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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单行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罪名。其后,为严惩此类职务犯罪行为,1997年、2009年先后两次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因设立目的的功利性,该罪罪状设置方式不同于其他罪名,它是中国刑法体系中一个典型的立法推定型罪名,也正因为如此,学界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又因该罪基于立法缺陷在司法实践中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效、相反却被腐败官员恶意利用而当成了其逃避应有严厉处罚的工具,对其诟病愈加。有鉴于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的主干部分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检视。该部分阐释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过程,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联规定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义的分析。该罪的设立,在立法价值上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本罪的设立具有必要性:其设置可以说是基于对功利与正义两种价值的综合考量而做出的,它达到了维护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打击贪腐犯罪与保障公民人权的有机统一。从创制目的、证明规则以及推定原则方面分析,本罪的设立也具有正当性。第三部分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不足与短板:罪状设置不够合理,条文表述也有容易引起歧义的不合理之处;刑罚配量不合理、罪刑失衡;量刑档次欠多,量刑标准欠精细;刑罚种类单一,缺少财产刑和资格刑配置。第四部分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首先是罪状设置方面的完善:扩大主体范围;明确责令说明的主体;科学表述罪状,做到简洁、严谨;修改法条表述,反映犯罪特质;添加“合理”字样,提高“说明”程度。其次是法定刑配置方面的完善:提高量刑幅度,做到罪刑均衡;增加量刑档次,细化量刑标准;增加刑罚种类,设置财产刑和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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