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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多视角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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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

1.1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4 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比较法上的考察

2.1 英美法系

2.2 大陆法系

2.3 比较与分析

第三章 法理学上的考察

3.1 危险控制理论

3.2 报偿理论

3.3 危险分担理论

第四章 法社会学的上的考察

4.1 归责原则与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结构分析

4.1.1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弱者地位

4.1.2 法社会学视野下保护弱者的必要性

4.2 归责原则与道路交通事故变迁分析

4.2.1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变迁

4.2.2 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

4.2.3 归责原则的变迁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变迁的统一

4.3 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分析

4.3.1 书本上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4.3.2 行动中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4.3.3 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统一

第五章 法经济学上的考察

5.1 风险决定因素的注意水平考察

5.1.1 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

5.1.2 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5.1.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优越性

5.2 风险决定因素的行为水平考察

5.2.1 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

5.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

5.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优越性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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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机动车保有数量急剧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直线上升趋势。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例,1978年为19096人,2001年至2004年都突破了10万人,2008年为73484人,交通事故已经给我国国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并且造成难以计算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需要侵权行为法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权益,要求侵害他人权利的主体依法承担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以救济被侵害人。自从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学者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损害到底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颇有争议,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确立正确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交通侵权责任,以达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充分地填补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目的。
   本文将以各种不同的方法即历史学的方法、比较法的方法、法理学的方法、法社会学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第一章是以历史学的方法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立法状况进行了梳理,明确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发展变化。第二章是以比较法的方法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道路交通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大陆法系大多是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规定无过错责任,英美法系也有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靠拢的趋势。第三章是以法理学的视角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明确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法理基础。第四章是以法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用社会学的方法分析得出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合理性。第五章是以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得出无过错责任是最有利于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参与道路交通时提高自己的谨慎义务,最有利于达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本文以各种不同的学科方法来分析得出当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正当合理性,并借此丰富对法学问题研究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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