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浅析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的范围

浅析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的范围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机动车一方”。但“机动车一方”的确切范同是什么却无进一步的明确表述。从立法语言本身的逻辑分析来看,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当然属于“机动车一方”,此外,受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支配为运行行为的单纯驾驶人也应归类于“机动车一方”;在实务中“机动车一方”也通常被认为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当事驾驶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两类主体。

著录项

  • 来源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3年第10期|127|共1页
  • 作者

    赵文杰;

  •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