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研究
【6h】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研究

代理获取

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作为商战中的有利武器,是权利人取得竞争优势的有利手段。正是因为商业秘密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使得不法分子对其产生了觊觎之心。一旦行为人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将对权利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也将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尽管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性质、范围还存在争议,但是,由于这些国家对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的时间较长,不论是在成文法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体系。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救济制度上,美国和日本都制定了一套符合本国发展状况的制度。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采取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分散立法体系,使得我国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其救济制度的法律条文在规定上过于分散、系统性不强,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良好的可操作性。其次,因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方法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更新,对侵权行为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并不能穷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就无法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易于使行为人钻法律之漏洞。第三,我国在商业秘密救济制度上,还存在着缺陷需要完善。
   本文首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包括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其次,通过与美国、日本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法律进行对比,找出美国、日本在立法上的先进之处;再者,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法进行分析,找出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借鉴到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中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立法的完善建议包括两点:第一、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法律建议。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将更将有利于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包括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非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救济制度的法律建议。包括禁令;所有物销毁、清除权:损害赔偿请求及信用恢复请求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