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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错案追偿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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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错案追偿的依据及类型

(一)错案追偿的依据

(二)错案追偿的类型

二、确立错案追偿的意义

(一)督促公务人员增强责任心

(二)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频率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缓解国家财政负担的压力

三、适用错案追偿的要件与程序

(一)适用错案追偿的要件

(二)适用错案追偿的程序

四、司法审判中的错案追偿

(一)法官的错案责任追偿

(二)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责任追偿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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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但对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太完善,其中对一些错案并未给予明确的赔偿规定,而这些错案事实上也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能使得受损群体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能及时提供国家救济毕竟只是错案善后的一个方面,向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错案责任人员进行必要的追偿是错案善后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这也是能有效避免更多错案发生的一项预防措施。错案追偿在减少错案发生、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全面保障赔偿请求人利益以及有力监督国家公务人员上将会有其特殊的意义。
  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错案追偿的依据及类型。在理论依据部分,主要关注对错案的界定以及国家赔偿制度与国家追偿制度的关系。错案追偿是指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错案,国家对赔偿请求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实际执行人即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与个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将被责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鉴于实践中错案大多是由于国家公务人员行为造成,因此本文主要以国家公务人员为研究主体。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是有待进一步扩大,对错案的追偿也是对那些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从经济上加以间接惩罚。对错案追偿的类型,可分为行政执法错案追偿、刑事错案追偿以及非刑事司法错案追偿。
  第二部分是确立错案追偿的意义。该部分主要分析错案追偿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具体有:督促公务人员增强责任心、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频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缓解国家财政负担的压力。
  第三部分是适用错案追偿的要件与程序。错案追偿的成立条件主要有四点: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金,此为前提条件;二是被追偿人主要为在公务侵权中有过错的国家公务人员,此为主体条件;三是国家公务人员行使其权力时客观上有违法性,此为客观条件;四是国家公务人员主观上须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此为主观条件。错案追偿的程序,将分别从追偿的决定、执行、救济、监督四方面进行论述。其中,笔者提出了以保险机制这样一种保障方式来缓解国家赔偿金压力。
  第四部分是司法审判中的错案追偿。该部分重点对司法审判环节错案追偿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针对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及审判委员会造成的错案须加以关注,司法人员是司法公正的代表,追究其责以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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