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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监管中“监管宽容”的行政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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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震撼了世界。面对金融风暴的疯狂肆虐,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监管宽容在世界各国银行监管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它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违反法律的行为或未达到最低监管标准的状态,不加干预或处罚,甚至降低监管标准任其自由经营。银行监管作为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监管权的缺位和不到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的现象与法治政府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本文主要以中国银行业监管为背景,并结合国外银行业监管实践,从行政法的角度研究对银行业监管中的“监管宽容”进行行政法规制。在构筑银行业依法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对银行业监管中的监管宽容进行界定,分析其危害性,深刻挖掘监管宽容产生的根源,针对存在的问题试图循着依法监管的路径,以“平衡论”为指导,从银行监管主体、银行监管相对人和监管权力的行使三个方面探讨对监管宽容进行规制的方法。对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保证银行机构稳健运行和促进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经济行政法中,银行监管是一块极其重要但少有行政法学者问津的领域。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银行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理应受到行政法的规范,加强对银行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依法监管现象的研究,可以促进银行业依法监管理论的完善,并丰富和发展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动脉,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对一国的经济安全、国家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行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有必要加强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权力的错位、缺位和不到位造成政府监管的失灵,往往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爆发金融危机最终还是由广大纳税人来埋单。对监管宽容进行规制,减少监管宽容发生的可能,有利于维护广大纳税人的权益;有利于遏制金融腐败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监管主体的权威性;有利于建立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金融海啸让人们深刻认识到对银行业进行依法监管的重要性,在我们对中国能躲过此劫感到庆幸之余,对我国同样广泛存在的监管宽容现象也应引起国人的深思。从行政法的视角研究对监管宽容的规制,从而减少监管宽容的发生,是写作本文的初衷。在研究过程中,本文综合采用了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社会学分析法、经济学分析法等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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