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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统一司法考试模式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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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事件,他不仅有利于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推行7年来,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和问题。正如任何新的改革措施的出现都会引起热烈的讨论一样,司法考试制度也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现行的司法考试模式提出了质疑,认为一次性的考试模式设置已经不合时宜,考试模式问题成为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前沿阵地”,笔者正是顺应这个趋势,把司法考试模式作为考察对象,一方面结合过去几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践的经验对现行统一司法考试中一次性考试模式的不足进行了全面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借鉴国内著名学者的改革思路和国外关于考试模式设计的经验,提出了阶段性考试模式的设想,并且就这一设想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相关立法建议。
   第一章是对我国司法考试模式所作的一个概述,其中包括了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及其重要意义;我国现行一次性司法考试模式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第二章主要从司法考试内容、形式的局限以及对法律职业、法学教育的不利影响两方面对现行司法考试模式的不足以及暴露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第三章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做了详细介绍,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大陆法系则以德国、法国、日本等司法考试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为例。由于中国法律体系的设置以及法律职业制度比较接近于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因此,在随后“国外司法考试模式的启示”一节中,对德国、法国、日本这三个大陆法系国家阶段性考试模式的对比、借鉴、分析成为论述的重点。
   第四章对我国建立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由于我国已经具备了举行阶段性司法考试的经济条件和人才资源,出现了通过阶段性考试的方式选拔复合型法律精英的更高要求,同时阶段性的设计还可以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考试的管理水平和树立中国司法考试的新形象,当前又是推进司法考试模式改革的最佳时机,因此,构建阶段性的司法考试新模式势在必行。
   第五章对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作了简要的制度设计。包括对三阶段考试模式的具体设想,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考量以及对将要制定出台的专门的《国家司法考试法》所作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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