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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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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本论文研究边界界定

(三)研究文献综述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五)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二 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概念

(一)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的内涵

(二)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术语选择

三 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入法正当性与价值

(一)入法正当性分析

(二)由著作权法调整的正当性分析

(三)价值辨析

四 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性质

(一)非著作权分析

(二)非追续权分析

(三)法定债权分析

(四)权利结构分析

五 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设定模式

(一)我国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的设定

(二)二次获酬权的设定对著作权法体系的影响

(三)二次获酬权设定的相关理论基础的落实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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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中国电影产业飞速发展,票房年年增高,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产业之一。著作权法对电影产业而言至关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提出了电影产业中的二次获酬权,遭到了法学研究者、电影行业从业者的争议,争议的中心问题是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应当入法与否。围绕这一争议,需要弄清的是四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存不存在?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是否应当上升到立法层面?如果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是否应当规定在著作权法中?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是,如果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权利的性质是什么?第四个层面的问题是,如果要上升到立法层面,立法应当如何规定?这四个层面的问题对应到本论文中,即是论文的第二章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概念、第三章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入法正当性与价值、第四章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性质、第五章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的设定模式。首先,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是存在的。“二次”并不仅仅指两次,实质是多次,世界上主要国家并没有专门规定二次获酬权,也没有专门使用二次获酬权这一术语,综观世界上主要国家电影作品作者多次获得报酬的途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合作作者因保留电影作品的部分著作财产权获得的著作权使用费,音乐作者与剧本作者对音乐作品、剧本作品享有著作权获得的著作权使用费,另一类是电影作品作者不享有电影作品著作财产权时因法定或约定能够获得额外报酬。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应当属于电影作品作者不享有电影作品著作财产权时因法定或约定能够获得的额外报酬,而非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来说,这一额外报酬是一种分享收益,由制片者根据电影作品著作财产权的每一次使用,或者是基于电影作品的利润向作者支付。其次,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应当上升到立法层面。对于这一权利是否应当上升到立法层面,我国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持赞成观点,普遍的研究途径是,通过对比国外相关制度与我国现有的制度缺陷,以及通过肯定对作者创作的激励作用,从而论证我国的著作权法需要规定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部分学者持反对观点,普遍的研究路径是,通过认为会给制片者带来消极影响,或者是通过肯定采用约定二次获酬权的国家,如美国电影事业兴盛,来否定中国著作权法应当规定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经研究,本文认为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应当上升到立法层面,入法的正当性既包括权利的基础,即道德基础、经济基础、权力基础、心理基础与法律基础五个方面,也包括在深入分析法定二次获酬权实施国家与约定二次获酬权实施国家的受制因素基础之上,对我国的相关因素考量,即我国电影协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的不足,并不能如美国一样以约定的形式保障作者的权益。进一步来看,这一权利应当规定在著作权法中,而非一般意义的民法中。再次,规定在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是法定债权。对于权利性质,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电影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是著作权法应当引入的法定性权利,但是该权利具体为著作权法中的何种性质的权利,学者们基本尚未涉及讨论;部分学者认为是著作权法中的一种报酬权;部分学者认为是合同债权。经研究,本文认为其是私权、民事权利、债权、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债权,而非著作财产权、源于著作权的报酬请求权。最后,著作权法应当本着法定债权性质,在视听作品使用条款中规定:“制片者应当按照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的每一次利用,或者是按照基于视听作品获得的利润向作者支付与金钱有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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