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6h】

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绪论

第一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概述

第一节本罪的概念与危害性

一、本罪的概念

二、本罪的危害性

第二节公司高管背信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本罪的犯罪特征

一、犯罪客体的多重性

二、客观行为的背信性

三、犯罪主体的高阶性

四、主观损害故意的隐蔽性

本章小结

第二章本罪的犯罪客体

第一节关于本罪犯罪客体的学说争议

第二节各学说争议的分析与检讨

本章小结

第三章本罪的客观要件与行为形态

第一节本罪的客观犯罪要件

一、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二、利用职务便利背信损害公司

三、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的损失

第二节背信行为的类型

一、无偿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二、明显不公平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

三、向不具有清偿能力者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四、为不具有清偿能力者提供担保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本章小结

第四章本罪的主体与主观要件

第一节本罪特殊行为主体的范围与妥当性

一、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本罪的犯罪目的

本章小结

第五章本罪与其它类似犯罪的界限

第一节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一、职务侵占罪

二、两罪之间的界限

第二节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一、挪用资金罪

二、两罪之间的界限

本章小结

第六章立法完善建议

一、设置排除犯罪的事由

二、设置特殊的中止犯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展开▼

摘要

为了规制违反公司法忠实义务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更确切的说是规制“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6年6月29日的第二十二次会议中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9条就将上市公司高管的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入罪化。这既达到预防与惩治上市公司高管的背信犯罪,同时也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对上市公司保护方面的不足。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背信行为;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司法实践中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联系密切,应注意本罪与后两罪的界限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