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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俄罗斯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的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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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新颖性及内容结构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之塑成

第一节 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建构的基础

一、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建构的政治基础

二、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建构的经济基础

三、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建构的法哲学基础

第二节 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的塑成

一、萌生阶段:俄罗斯对旧《劳动法典》的修改

二、定型阶段:《俄联邦劳动法典》的制定

三、成熟阶段:《俄联邦劳动法典》的完善

第三节 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的内涵与特点

二、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的路径与方法

三、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的构成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劳动基准法律机制

第一节 劳动基准法律机制的构成及其功能

一、劳动基准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劳动基准法律机制的构成

三、劳动基准法律机制在利益平衡理念实现中的功能

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律机制的构成之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概念与功能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律机制的构成之二:工资

一、工资及其立法的意义

二、最低工资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四、工资支付保障

第四节 劳动基准法律机制的构成之三: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及其作用

二、劳动保护要求

三、劳动保护组织

四、员工劳动保护权的保障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社会合作法律机制

第一节 社会合作法律机制的引入及其价值

一、社会合作法律机制的引入与深化

二、社会合作法律机制的构造

三、社会合作法律机制在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中的价值

第二节 集体谈判——社会合作法律机制运行的主要形式

一、集体谈判在俄罗斯的嬗变

二、集体谈判的运行

三、集体谈判的结果——集体合同与协议

第三节 社会合作法律机制运行的其他形式

一、社会合作机关参与国家劳动政策的制定

二、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员工参与权的行使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律机制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机制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二、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中的意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资利益平衡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龄要求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障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四、招工试用

五、劳动合同的条款

六、劳动合同的形式

七、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劳资利益平衡

一、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

二、劳动合同的法定变更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资利益平衡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根据及其利益衡量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类型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第五节 员工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劳资利益平衡

一、员工个人信息及其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

二、雇主整理员工个人信息的规则

三、员工享有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

四、违反保护员工个人信息法的责任

第六节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与劳资利益平衡

一、违反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

二、雇主对员工的赔偿责任

三、员工对雇主的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劳动救济法律机制

第一节 劳动救济法律机制概述

一、劳动救济法律机制的概念

二、俄劳动救济法律机制的构造特点

三、劳动救济法律机制的功能

第二节 劳动法的单方救济机制

一、员工劳动权的行政救济

二、员工劳动权的社会救济

三、员工对劳动权的自我救济

第三节 劳动法的双方救济机制

一、个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启示与借鉴

第一节 我国应将利益平衡确立为劳动立法的理念

一、我国劳动法对立法理念的规定

二、我国劳动法对立法理念规定的缺陷分析

三、将利益平衡确立为劳动法理念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应增强劳动法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活力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关键性因素

二、我国劳动法社会中间层主体活力的缺失及影响分析

三、增强我国劳动法社会中间层主体活力的法律措施

第三节 我国应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

一、劳动基准制度的优化

二、集体协商制度的重构

三、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四、劳动救济制度的强化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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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俄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的实现机制是在其社会转型后所形成的政治、经济、法律思想环境中,借助于《劳动法典》的制定与修改塑造完成的,其基本任务就是要矫正劳资间严重失衡的利益分配关系,使之达到最佳一致。这一机制由劳动基准、社会合作、劳动合同与劳动救济四种机制构成。其中,前三种属于实体性机制,它们先后对原有的劳资利益分配格局进行了三次矫正。劳动基准是法律对劳资双方不平衡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的第一次矫正,社会合作机制在劳动基准之上进一步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待遇,而劳动合同机制则是在集体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再次增进了劳动者的利益。正是由于这三种机制的层层推进,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才呈现出不断向上的趋势,劳动者也才能实现与雇主公平分享利润的目的。劳动救济机制属于程序性机制,它一方面要为上述实体性机制的顺畅运行发挥保障性作用;另一方面,其本身亦须为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提供更多便利,从而实现救济程序的实质正义,填补劳资利益平衡的最后一个盲区。这四种机制在目的、功能、内容及逻辑上密切联系,构成了一个理念鲜明、内容完整、制度合理、逻辑严密的有机体。我国劳动法在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的构造上与俄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今后应在适当借鉴俄劳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改良我国的劳动法律。一是将利益平衡确立为我国劳动法的理念;二是应增强我国劳动法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活力;三是应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利益平衡理念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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