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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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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和支持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地位,标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确认。这项特殊诉讼制度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取得重大进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公益司法保护道路。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尽管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也暴露了一些局限和不足,不能完全实现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求,因此,需要通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检验,来持续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因此,笔者围绕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回顾其发展历史,研讨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结合当前国情及社会发展状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寻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一些阻碍并分析其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受案范围、管辖、诉前程序、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展开讨论,进而提出了设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取消适格主体的辖区限制、赋予检察机关诉前强制调查权、建立举证责任合理分配机制等建议,以期有助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继续推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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