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违法建筑的私法问题研究
【6h】

违法建筑的私法问题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绪论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违法建筑的界定

第一节 用语选择:违章建筑抑或违法建筑

第二节 违法建筑的定义

第三节 违法建筑的分类

第二章 违法建筑的权属

第一节 学说梳理及评析

一 否定说

二 肯定说

三 个案判断说

小结

第二节 违法建筑所有权客体地位的证成

一 违法性不影响违法建筑的物之属性

二 违法性不影响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归属

小结

第三章 违法建筑的利用

第一节 违法建筑的转让

一 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依据

二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第二节 违法建筑的他项利用

第三节 构建违法建筑登记制度

一 违法建筑登记的必要性

二 违法建筑登记的设想

第四章 违法建筑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节 排除妨碍请求权

第三节 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四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展开▼

摘要

违法建筑因其建造行为违反公法的天然缺陷,引发了人们关于其私法地位认识的困扰。违法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并非纯粹的私法问题,涉及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协调与互动。理清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有助于解决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权属、合同、侵权等现实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加深对公法与私法关系的认识,为类似违法性财产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借鉴意义。梳理学界观点并加以批判性分析,发现研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具体论证,得出相关结论。违法建筑并不因其建造行为违反公法管控而丧失其作为不动产的客观属性,其具有承载所有权的资格。从所有权的起源、公法管制的原则以及规范分析角度来看,公法管控不能改变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归属,建造人得基于建造行为取得违法建筑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原理出发,我们宜将《物权法》第三十条作为倡导性规范,承认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与物权法并不冲突。建造人不因建造行为的违法性而丧失对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的行使是否需要受到限制?标的物的危害性并不等同于法律行为的危害性,违法建筑的危害性因其地理位置,物理形态的固定而一般不会有任何不可预测的变化,其流通并不会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因而,应当承认以流通为基础的违法建筑的转让、抵押、继承、拍卖、强制执行等行为的有效性。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规则,违法建筑的转让不受限制,那么其出租行为亦不应当受到限制。财产在法律上应当是中立的,其本身并无合法与违法之分,有合法与违法之分的只是取得财产的行为。当违法建筑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给予救济。但毕竟其建造行为违反了公法管制,在救济途径以及赔偿数额上有其特殊之处,不能完全等同于合法建筑。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