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一)实务中的混乱做法
(二)理论上的激烈争论
二、现有理论的局限性分析
(一)证据说的局限性分析
1.法律属性的牵强定位
2.证据审查方式的局限性
(二)行政行为说的局限性
1.法律属性的“违法”定位
2.审查方式的局限性
(三)司法认知说的认知错误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双重法律属性
(一)从法律规定上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资料与行政司法文书的双重性质
1.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资料”的法律属性
2.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行政司法文书的性质
(二)从其内容上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承载“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两部分内容
(三)从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上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和定纷止争的作用
1.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审判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2.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司法审查
(一)事实部分的审查
1.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证据资格的有无
2.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真实性与可靠性
3.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证明力的大小
(二)法律评价部分的审查
1.程序方面的审查
2.事实认定的审查
3.法律适用的审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