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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基金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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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部分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一、信托制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二、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法理依据及其实质内含

三、架构我国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二)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第二部分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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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契约当事人界定错误

(三)不利于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二、信托制基金组织结构的立法模式和专家学说的评价与取舍

(一)概述

(二)评价与取舍

三、自益信托及共同信托——我国信托制基金组织结构的应然选择

(一)基金是自益信托——破除非分离论“形式他益信托和实质自益信托”提法的谬误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的义务约束机制

一、我国基金管理人义务缺失的尴尬

二、英美法上基金管理人的受信人义务研究

(一)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三、受信人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基金立法中的继受问题

(一)受信人义务概念的摒弃

(二)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继受

(三)注意义务的辨析

(一)明确确立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

第四部分基金内部监控机制

一、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机制

(一)基金托管人的角色定位与作用

(二)我国基金托管人监控制度在现实中的窘境

二、基金持有人之制衡机制

(一)基金受益权的性质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事前制衡机制

(三)基金持有人的民事诉讼——事后制衡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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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信托制基金本质和特点的分析,指出了架构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必要性,并阐述了架构中国基金治理结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对架构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基础,也就是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国基金组织结构存在较大缺陷,但现存基金组织结构的立法模式也不适宜中国照搬照抄,而自益信托、共同信托才是中国信托制基金组织结构的应然选择;第三部分对基金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即基金管理人的义务约束机制进行了研究,指出:中国目前存在的基金行为异化现象严重的主要根源之一就是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缺失;但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无法架构起有效规制管理人的义务机制,而英美法对基金管理人的受信人义务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第四部分对基金治理结构的内部监控机制,即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机制和基金持有人的制衡机制进行了研究,指出:强化基金内部监控机制是架构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并针对中国这方面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基金内部监控机制的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高慧渊;

  • 作者单位

    广西大学;

  • 授予单位 广西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孟勤国;
  • 年度 2003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民法;
  • 关键词

    信托制; 证券投资基金;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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