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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部分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一、信托制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二、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法理依据及其实质内含
三、架构我国信托制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二)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第二部分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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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契约当事人界定错误
(三)不利于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二、信托制基金组织结构的立法模式和专家学说的评价与取舍
(一)概述
(二)评价与取舍
三、自益信托及共同信托——我国信托制基金组织结构的应然选择
(一)基金是自益信托——破除非分离论“形式他益信托和实质自益信托”提法的谬误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的义务约束机制
一、我国基金管理人义务缺失的尴尬
二、英美法上基金管理人的受信人义务研究
(一)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三、受信人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基金立法中的继受问题
(一)受信人义务概念的摒弃
(二)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继受
(三)注意义务的辨析
(一)明确确立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
第四部分基金内部监控机制
一、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机制
(一)基金托管人的角色定位与作用
(二)我国基金托管人监控制度在现实中的窘境
二、基金持有人之制衡机制
(一)基金受益权的性质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事前制衡机制
(三)基金持有人的民事诉讼——事后制衡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