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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制度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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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立法现状

1.1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1.1.1 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1.1.2 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

1.1.3 港口经营人是独立合同人

1.2 我国港口经营人的立法现状

1.2.1 立法现状

1.2.2 立法缺陷带来的法律实践问题

第二章 “海运履约方’’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2.1 《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新规定

2.2 海运履约方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影响

2.3 海运履约方对港口经营人义务的影响

2.3.1 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义务内容的比较

2.3.2 港口经营人义务强度的变化

2.4 海运履约方对港口经营人责任的影响

2.4.1 港口经营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2.4.2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承担

2.4.3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

第三章 完善我国港口经营人制度的建议

3.1 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

3.2 港口经营人制度的补充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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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法律实践中港口经营人的抗辩和责任限制运用的混乱,我们急于解决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基于对其理论基础的探索,讨论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这一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问题。《鹿特丹规则》针对承运人履行辅助人规定了海运履约方制度,本文对《鹿特丹规则》影响下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分析,说明合理性,并对我国《海商法》港口经营人制度完善提出自己建议。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港口经营人在我国的现状,包括法律地位学说的争议和立法现状。指出法律地位的三种学说的不妥之处和法律实践中责任限制运用的混乱。
  第二章通过分析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义务和责任的影响,阐述了其合理性,得出海运履约方制度能帮助摒弃一些不适当的港口经营人地位学说并能够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及责任的确定产生辅助作用的结论。
  最后一章提出自己完善港口经营人制度的建议。建议引进海运履约方制度,并相衔国际海运规则的同时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对不能归纳于海运履约方范畴的建议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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