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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个人征信中被征信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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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互联网征信概述

1.1 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现状

1.2 互联网个人征信存在的必要性

1.2.1 数据来源广

1.2.2 征信产品应用领域场景化

1.2.3 覆盖人群范围广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被征信人的同意权难以落实

2.1.1 有关同意权的立法不足

2.1.2 电子格式合同的缺陷

2.1.3 身份识别问题

2.2 个人信息采集范围界限模糊

2.2.1 现行立法中对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范围规定不清

2.2.2 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广

2.3 不良信息纠错路径缺失

2.3.1 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立法缺陷

2.3.2 不利决定事由告知义务缺失

2.4 民事救济规定不完备

第三章 互联网个人征信背景下被征信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3.1 完善被征信人的同意权

3.1.1 完善同意权的立法规定

3.1.2 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设计

3.1.3 完善个人身份验证方式

3.2 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3.2.1 信息采集须遵循信用相关原则

3.2.2 明确采集信息的“禁止性目录”

3.3 完善不良信息纠错路径

3.3.1 完善不良信息告知义务

3.3.2 增设不利决定事由告知义务

3.4 完善征信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

3.4.1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3.4.2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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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对个人征信业的新需求,倒逼我国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主的个人征信体系朝着多元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由于第一批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试点资格的多家机构在机构性质、业务模式等方面与互联网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被称为互联网个人征信。但由于缺乏第三方独立性、数据孤岛问题严重,历时3年,8家机构仍无一拿到个人征信牌照。在此背景下,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上述8家机构参股成立的百行征信获得了央行颁发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正式开始筹建。百行征信的成立,或许能解决数据共享等问题,但依然无法改变互联网征信异于传统征信的特点。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在进行数据收集、处理、使用过程中极易将被征信人的权益置于危险之地,使被征信人的个人权益面临被侵犯的风险。
  本文针对互联网个人征信中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力求通过对同意权的完善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通过对信息采集范围的限定保障其隐私权,通过对不良信息纠错路径的构建保障其知情权与异议权,并完善相关民事责任制度,期望能在保证征信活动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对被征信人最大限度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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