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互联网征信概述
1.1 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现状
1.2 互联网个人征信存在的必要性
1.2.1 数据来源广
1.2.2 征信产品应用领域场景化
1.2.3 覆盖人群范围广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被征信人的同意权难以落实
2.1.1 有关同意权的立法不足
2.1.2 电子格式合同的缺陷
2.1.3 身份识别问题
2.2 个人信息采集范围界限模糊
2.2.1 现行立法中对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范围规定不清
2.2.2 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广
2.3 不良信息纠错路径缺失
2.3.1 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立法缺陷
2.3.2 不利决定事由告知义务缺失
2.4 民事救济规定不完备
第三章 互联网个人征信背景下被征信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3.1 完善被征信人的同意权
3.1.1 完善同意权的立法规定
3.1.2 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设计
3.1.3 完善个人身份验证方式
3.2 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3.2.1 信息采集须遵循信用相关原则
3.2.2 明确采集信息的“禁止性目录”
3.3 完善不良信息纠错路径
3.3.1 完善不良信息告知义务
3.3.2 增设不利决定事由告知义务
3.4 完善征信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
3.4.1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3.4.2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