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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研究——以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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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概述

1.1信用内涵阐述

1.2个人征信的概念及意义

1.2.1个人征信的概念

1.2.2我国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意义

1.3个人征信体系中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1.3.1个人征信基础交易法律关系

1.3.2委托征信法律关系

1.3.3个人征信法律关系

1.3.4个人征信监督法律关系

第二章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选择

2.1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现状

2.2国外个人征信机构的比较分析

2.2.1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私营征信模式

2.2.2以法、德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公共征信模式

2.2.3两种征信模式的比较分析

2.3我国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模式的选择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规制

3.1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之法律规制

3.1.1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原则

3.1.2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范围

3.1.3个人敏感信息

3.1.4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3.2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之法律规制

3.2.1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

3.2.2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与目的

3.3个人信用信息保存之期限

第四章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4.1消费者的权利

4.1.1质疑消费者的同意权

4.1.2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

4.2个人征信机构的义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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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为线索,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征信立法与实践经验,对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以及被征信人权益的保护等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建立。研究认为,在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方面,采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国家扶持推动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国情。在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方面,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应采集,采集信息的范围、类型应该细化,不应对禁止使用的个人信息范围过分扩大;对于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其保存期限应进行区分。在信息开放的同时,要注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赋予消费者享有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以及更正或删除等权利,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理利益。而个人征信机构负有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还负有保密,保障信息安全及异议处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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