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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关系人交易及揭露问题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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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动机

1.2 研究目的

1.3 论文架构

2 相关规定之比较(台、中、美)

2.1 关系人之定义

2.1.1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定义

2.1.2 国际会计准则公报定义

2.1.3 台湾之相关法规定义

2.1.4 中国大陆之定义

2.2 关系人交易揭露之重要性

2.2.1 常规交易的定义

2.2.2 非常规交易(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s)的定义

2.3 关系企业或关系人可能产生之问题

2.4 本章结论

3 关系人交易揭露方式及内容之比较

3.1 美国与国际上揭露之方式

3.2 台湾揭露之方式与合理价格之决定

3.3 中国之做法

3.3.1 关联方关系之界定

3.3.2 中国大陆有关关联方之交易及其揭露之规定

3.3.3 中国大陆关联方交易揭露之除外规定

3.4 两岸之比较

3.4.1 关系人之定义

3.4.2 关系人交易之揭露

3.5 结论与评述

4 个案介绍

4.1 前言

4.2 东隆五金案

4.2.1 个案当事人职称及职掌

4.2.2 个案经过内容及特点

4.3 国产汽车案

4.3.1 个案当事人职称及执掌

4.3.2 个案经过内容及特点

4.4 国扬实业案

4.4.1 个案当事人职称及执掌

4.4.2 个案经过内容及特点

4.5 中兴银行案

5 问题解析

5.1 案例分析(东隆五金、国产汽车、国扬实业)

5.2 案例分析(中兴银行)

5.3 结论与评述

6 结论与建议

6.1 结论

6.2 研究限制

6.3 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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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在自由的经济体制之下蓬勃发展,并追求成长之过程中,不断地扩充规模、提升效率。甚至为了有效掌握原料的来源,拓展市场或分散事业风险而采取各种垂直、水平或多角化的整合策略,因而形成所谓的『集团企业』。然而集团企业除可藉由其相互控制的关系而获得在市场销售、生产管理及财务调度上的规模利益外,对于经济的发展亦有其相当的影响及贡献。但集团也可利用其相互影响控制之便利性,预作种种不合常规之交易安排以规避税负,进行利益输送、窗饰报表,图利自己或他人之目的。因此探讨关系人交易之揭露是否真实与可靠?是否足以维护大众交易安全并保障少数股东及其债权人权益?并比较中、美、台对关系人之定义及对其交易表达与揭露之差异作探讨与解析。
  本文并建议政府管理当局,为确保租税公平,防止集团企业关系人利用股票来进行利益输送,应订立一完备之机制,使交易公开化、透明化;大股东企业应建立正确的经营观念,摆脱过去家族企业「朕即公司,公司即朕」的心态,决策之制定亦应兼顾小股东的权益,并秉持守法的精神,善尽社会责任,才能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议投资大众,宜遴选正直并具备法律及财务知识的人士来担任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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