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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行政保护——以中山古镇灯饰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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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1 灯饰类实用艺术品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基本理论分析

1.1 灯饰作为实用艺术品的版权性分析

1.1.1 分离性的判断

1.1.2 独创性的判断

1.1.3 不具有独创性的灯饰

1.2 灯饰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比较分析

1.2.1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双轨制

1.2.2 灯饰实用艺术品运用著作权保护的优势

1.3 著作权行政保护正当性分析

1.3.1 著作权行政保护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1.3.2 著作权行政保护正当性的现实基础

2 古镇灯饰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2.1 著作权行政保护相关的立法问题

2.2 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2.1 基本情况

2.2.2 存在问题

2.3 行政保护配套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2.3.1著作权意识宣传教育方面

2.3.2 著作权登记方面

3 完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建议

3.1 相关立法内容的细化

3.2 行政执法适用条件的考量

3.2.1提出损害“公共利益”在灯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具体表现

3.2.2形成灯饰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标准

3.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

3.4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3.5 行政保护配套措施的完善

3.5.1著作权意识宣传教育方面

3.5.2 著作权登记方面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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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用艺术品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特征。艺术性是决定实用艺术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因素,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只有作者通过个人的智力劳动而创造出的成果实现了特定的艺术美感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能够与实用功能相分离并且独立存在的艺术表达。灯饰如果同时具备照明功能与观赏美感,则可纳入实用艺术品的范围,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来进行保护。广东省中山市对古镇灯饰及产业基地已逐步开展行政保护的相关工作,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也制约了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深入开展灯饰作品侵权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重点需要判断侵权者是否“实质性相似+接触”,并对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进行充分调查。行政机关应研究灯饰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形成灯饰类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机制,发挥行政机关著作权保护在古镇灯饰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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