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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以金鹰公司诉长丰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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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

(一)案例介绍

(二)本案争议焦点

二、对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作品独创性的基本问题

(二)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

三、法院案例的评析

(一)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二)关于“侵权实木家具”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

(三)规范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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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侵害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实用艺术品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一般都需要先判断被侵权对象是否属于作品。而独创性的界定又是判断作品的前提。然而,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中对作品独创性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也是各不相同。目前对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理解。本文以“盗版家具案”为例,对作品独创性、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等问题进行分析。
  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从案件中反映出的争议点,引出本文所要分析的具体问题: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认定和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条件。
  第二部分:对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本部分主要分析实用艺术品保护中出现的两个主要问题:一、作品独创性的基本问题。具备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也是认定作品是否侵害著作权必须首先判断的问题。通过对独创性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对独创性规定的比较研究,让我们对独创性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二、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首先通过对实用艺术品内涵与特征的分析得知,实用艺术品分为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并且阐述了著作权只保护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艺术部分的表达。实用艺术品包括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点。其次,分析了实用艺术品在其他国家以及中国所受的保护状况,笔者提出了对实用艺术品进行综合保护的建议。最后,对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条件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应当结合独创性来分析,并且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
  第三部分:法院案例的评析。首先,提出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应当满足独立性和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标准。其次,分析了法院对“盗版家具案”的判决。实用艺术品要想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是否能够独立于其实用性而存在,并且具有显著的艺术美感。最后,作者对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将独创性的概念直接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对于不同作品创造性的程度可以在司法解释中阐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分的实用艺术品,艺术部分达到一定的艺术高度的,可以做为美术作品保护。同时,法院也可以参照已经生效的并被普遍认可的案例进行判案,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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